(2017)云018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艳珍与李红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珍,李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杨艳珍,女,回族,1973年2月6日生。被执行人李红文,男,彝族,1981年5月27日生。关于杨艳珍与李红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181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96981.60元,申请执行费1355.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无房屋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号牌为云A3G6**机动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 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