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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秦万昌、刘海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万昌,刘海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秦万昌,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县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海中,男,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住所地成安县。申请执行人秦万昌与被执行人刘海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民终50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秦万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04执101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