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继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保36号申请人:张继武,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电信局家属院。被神请人:陈子明,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纺织商城。申请人张继武诉被申请人陈子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继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子明所有的奥迪牌FV6461HBQW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码鄂F×××××予以保全,并以与其妻肖来友共同所有的位于保康县中药村公司幢号为9800296第一层134.19平方米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保房权证城关字第××号)作为担保物。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继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陈子明所有的奥迪牌FV6461HBQW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码鄂F×××××予以就地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交由被申请人陈子明保管使用。在扣押期间,被申请人陈子明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将张继武与其妻肖来友共同所有的位于保康县中药村公司幢号为9800296第一层134.19平方米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保房权证城关字第××号)予以查封,交张继武与其妻肖来友保管、使用。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张继武、肖来友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需要续行扣押、查封的,应当在扣押、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宋进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世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