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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湖南长沙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与宜兴市南漕粮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沙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宜兴市南漕粮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324号原告湖南长沙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法定代表人,李慧民。被告宜兴市南漕粮库,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法定代表人,王永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沙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诉被告宜兴市南漕粮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长沙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