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利兵猥亵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利兵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327号罪犯陈利兵,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渝015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利兵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利兵不服,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又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渝05刑终55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利兵撤回上诉。刑期自2016年2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陈利兵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利兵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一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利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利兵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