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国玲等5人与被执行人隆化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玲,宋家欣,宋家庆,宋柏树,曹秀云,隆化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吕国玲,女,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宋家欣,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宋家庆,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宋家欣、宋家庆的法定代理人吕国玲,系宋家欣、宋家庆母亲,基本情况同上。申请执行人宋柏树,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曹秀云,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隆化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关建昌。申请执行人吕国玲等5人与被执行人隆化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刑初47号之一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国玲等5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隆化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于2017年6月21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刑初47号之一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