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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3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庄氏电缆有限公司、王乐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庄氏电缆有限公司,王乐军,张萍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9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庄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万达写字楼B幢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91376280U。法定代表人:庄杰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金树,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被执行人:王乐军(曾用名王乐君),男,汉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张萍双,女,汉族,1984年4月11日,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庄氏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乐军、张萍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03执39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涂书贤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