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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6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何芳与泉州市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芳,泉州市儿童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478号原告:何芳,女,汉族,1988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代理人:吴培育、刘娴,福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被告:泉州市儿童医院,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700号,组织机构代码:48924010-5。法定代表人:周延安,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魏正、吴福林,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原告何芳与被告泉州市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何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儿童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芳以双方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儿童医院的起诉,是何芳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芳撤回对被告泉州市儿童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芳负担。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伟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