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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学明、余建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明,余建喜,武汉胜发世纪皮具有限公司,武汉市胜发皮具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明,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余建喜,男,汉族,1960年11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武汉胜发世纪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汤山村南特1号。法定代表人:余建喜,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胜发皮具贸易公司,住所地:汉市汉阳区永丰乡汤山村南特1号。法定代表人:余建喜,系该公司经理。李学明与余建喜、武汉胜发世纪皮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3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学明于2017年1月17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鄂0105民初39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一、被告余建喜、武汉胜发世纪皮具有限公司、武汉市胜发皮具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梅培智借款本金2769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对上述被执行人余建喜在武汉市东西湖新隆气调冷藏有限公司61.43%的股权进行查封。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3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39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