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行审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镇平县国土资源局、镇平县霖锋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平县国土资源局,镇平县霖锋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4行审334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平县城关镇西三里河。组织机构代码:00603800—X。法定代表人:肖斌,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磊、吴少雄,该局工作人员,特别受权。被执行人:镇平县霖锋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国林,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5日,住。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6年6月30日对镇平县霖锋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2016)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限十五日内自行更正,恢复种植条件;处以4620883.54元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镇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对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2016)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镇平县霖锋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2016)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镇平县霖锋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对镇平县霖锋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限期十五日自行更正恢复种植条件”及罚款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镇平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规定,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实施,本院不予执行。对镇平县霖锋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关于“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镇平县霖锋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更正恢复种植条件,由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实施。准予对镇平县霖锋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罚款4620883.54元,由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 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江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政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