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州龙强农机配件有限公司与郑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龙强农机配件有限公司,郑亦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民初2629号原告:福州龙强农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敖江投资区。法定代表人:陈躬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容艮,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亦龙,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原告福州龙强农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强公司)与被告郑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龙强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容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亦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州龙强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郑亦龙立即支付货款1024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8月24日起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计算;2.依法判令郑亦龙承担本次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等合理费用支出。事实和理由:龙强公司是一家经营车船机械配件,润滑油批发兼零售的公司,代理经销法国埃尔夫牌和德国罗曼克斯牌等品牌润滑油、燃油添加剂、润滑脂、液力传动油、液压油、燃油宝等产品。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份,郑亦龙连续多次向龙强公司口头购买了上述产品。2016年8月24日,郑亦龙向龙强公司出具了一张清单,确认了郑亦龙尚欠货款总计10244元。龙强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郑亦龙未作答辩。龙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郑亦龙的身份信息,郑亦龙未提出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其对龙强公司的证据和本院调取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以上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郑亦龙因经营需要,向龙强公司采购货物。2016年8月24日,郑亦龙向龙强公司出具一张送货单,该送货单确认了郑亦龙欠付货款金额为10244元。经龙强公司催讨,郑亦龙至今仍未归还上述货款,龙强公司遂于2017年5月12日诉至本院。诉讼中,郑亦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龙强公司与郑亦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龙强公司主张郑亦龙尚欠货款10244元,有郑亦龙签字确认的一张送货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龙强公司主张郑亦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可予支持,给付的起始时间为郑亦龙在送货单签字确认的日期即2016年8月24日。诉讼中,郑亦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郑亦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州龙强农机配件有限公司欠款10244元及逾期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6年8月24日起算至款项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郑亦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婉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振勇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执行申请提示”“执行申请提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