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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靳福贤与田兴华房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兴华,靳福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709号申请执行人田兴华,男,汉族,1955年2月1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靳福贤,男,汉族,1958年10月27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靳福贤与申请人田兴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田兴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