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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邵建与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王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079号原告:邵建,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发,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邵建诉被告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邵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邵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雨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