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5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邵建与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王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079号原告:邵建,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发,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邵建诉被告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邵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邵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雨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