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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兴岳建筑有限公司、邹连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兴岳建筑有限公司,邹连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652号原告: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338号。法定代表人:田能书,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定兵(公司员工),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四川省兴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茶店子街44号。法定代表人:杨自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邹连虎,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兴岳建筑有限公司、邹连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34元,减半收取9167元,由原告四川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雪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旭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