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再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宗琼赵兴秀等与奉节县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宗平,李宗琼,赵兴秀,李宗俊,奉节县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再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宗平,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宗琼,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兴秀,女,195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宗俊,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上列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奉节县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鱼复街道康宁社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5900570X5。法定代表人欧家琼,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照蓉,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宗平、李宗俊、赵兴秀、李宗琼因与被申请人奉节县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奉节县院(2016)渝0236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渝02民申5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宗平、李宗俊、李宗琼以及四名再审申请人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被申请人康洁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华、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照蓉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李宗平、李宗俊、赵兴秀、李宗琼申请再审称:申请撤销原判,改判由被申请人赔偿1.医疗费129175.56元、误工费18969.33元、护理费39900元、交通费4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90元、被抚养人赵兴秀生活费1713.66元、鉴定费4400元;2.李绪明死亡赔偿金452646元、丧葬费28428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9000元,合计590074元,按80%主张为472059.20元,再次鉴定费5000元。被申请人康洁公司答辩称:本案不应以新证据为由进行再审,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请求,维持原一审判决。如人民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提交的鉴定系新证据,则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再审认为,因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奉节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玉涛审判员 邹绍云代理审判���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