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顾平与白金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平,白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904号原告:顾平,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白金华,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平诉被告白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原告已预交275元,退还给原告顾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