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与王小飞代为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王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18号。负责人:张林文,经理。被执行人王小飞,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飞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王小飞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王小飞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