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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晨明与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晨明,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徐晨明,男,汉族。被执行人董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徐晨明与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明银行存款已经被另案冻结,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启涛审判员  林 杉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