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柯曾兴与曹先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曾兴,曹先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539号原告:柯曾兴,男,汉族,1984年8月11日生,农民,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曹先华,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生,农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柯曾兴与被告曹先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柯曾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尊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