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辛同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灿位,辛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刑初177号自诉人刘灿位,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人辛同伟,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自诉人刘灿位以被告人辛同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刘灿位和辛同伟达成和解,且刘灿位以辛同伟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灿位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人辛同伟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灿位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石宝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