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樊绍裘、姚燕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绍裘,姚燕舞,林钰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绍裘,男,1977年11月29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燕舞,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林钰云(曾用名:林钰雲),女,1983年5月21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樊绍裘因与被上诉人姚燕舞、原审被告林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82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因工作需要,现已长期在广西北海生活和工作,故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上诉人及原审被��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上诉观点,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