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石某与曹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曹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2188号原告石某,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现住尉氏县。被告曹某1,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原告石某与被告曹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超独任审理。原告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儿子曹某2,现年3岁,女儿曹某3,现年5岁。婚后被告好吃懒做,又好赌博,欠下大量债务,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曹某2、婚生女曹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2、出生证明,证明婚生子女情况。被告曹某1未出庭,也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0月办理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1年10月6日生一女曹某3,××××年××月××日生一子曹某2。婚后,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二人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通过多沟通、交流,相互体谅,夫妻感情还是能够得到修复的,且原告也未提供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