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隋宝龙与被告郑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宝龙,郑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1431号原告:隋宝龙,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新生乡兴盛村。被告:郑有,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新生乡兴盛村。原告隋宝龙与被告郑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隋宝龙以诉讼主张已经获得实现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是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方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宝龙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邦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