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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国良与李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良,李吉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679号原告:王国良,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李吉福,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现下落不明。原告王国良与被告李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国良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良负担。审 判 长  窦 智人民陪审员  吴殿军人民陪审员  王德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