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国良与李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良,李吉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679号原告:王国良,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李吉福,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现下落不明。原告王国良与被告李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国良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良负担。审 判 长 窦 智人民陪审员 吴殿军人民陪审员 王德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