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8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春有与孙文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有,孙文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712号原告孙春有,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被告孙文喜,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有诉被告孙文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春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印)书记员 张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