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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终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民终5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7)宁022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7)宁022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张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某某经常因家庭琐事打骂罗某某及子女,且沉迷于赌博,婚生女因长期处在这样的家庭生活环境下精神出现问题,中断学业在家休养,张某某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及行为给罗某某造成很大伤害,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罗某某于2016年8月离家一直带女儿租房居住,考虑婚生女病情,婚生女应由罗某某抚养,婚生子由张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务农收入都由张某某保管,因给女儿看病,罗某某到处打零工,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多,请求法院调取张某某银行存款明细,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张某某辩称,罗某某上诉状中上诉理由与实际不符;婚生女病情不是由张某某造成的,是张某某自己原因造成;罗某某在外租房子张某某没有去殴打其与女儿;经济方面张某某陈述也与实际不符。罗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罗某某、张某某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张某甲(1999年2月5日出生)由罗某某抚养,婚生子张某乙(2006年1月30日出生)由张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罗某某、张某某于1997年12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于1999年2月5日生育一女张某甲,于2006年1月30日生育一子张某乙。2017年1月11日,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某离婚。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界限。本案中,罗某某、张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并在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已共同生活近20年。从双方的感情基础以及婚姻现状看,罗某某、张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互补不足,遇事多做自我批评,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体谅,多做沟通。因此,为了有利于家庭团结、夫妻和睦、孩子健康成长,对罗某某要求与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罗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罗某某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罗某某、张某某的女儿张某甲出庭作证,证明张某某因家庭琐事经常打骂罗某某,且张某某有赌博的恶习。对该证言的认证意见是:张静慧系精神二级残疾,认知能力欠缺,故对其证言不予采信。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中,罗某某与张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后已共同生活近20年,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罗某某要求与张某某离婚,张某某不同意离婚,罗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罗某某要求离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从罗某某与张某某的感情基础以及婚姻现状来看,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如能改正自身缺点,互敬互爱,共同抚养教育好子女,共同担负起家庭责任,仍有和好可能。综上所述,罗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罗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正栋审 判 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