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德喜与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喜,张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4921号原告:陈德喜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静,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喜与被告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德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德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陈德喜承担。审 判 员 张小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豪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