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守国与迟艳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国,迟艳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094号原告:李守国,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迟艳松,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国与被告迟艳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迟艳松应诉,现因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迟艳松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守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