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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守国与迟艳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国,迟艳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094号原告:李守国,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迟艳松,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国与被告迟艳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迟艳松应诉,现因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迟艳松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守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