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督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乌海市明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康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海市明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0303民督107号申请人:乌海市明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物业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法定代表人:郝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胜,系该公司小区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洋,系该公司业务主管。被申请人:康勇,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海市。申请人明达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明达物业公司称,根据申请人明达物业公司与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xx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约定,自2013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申请人明达物业公司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3元/月/平米。申请人明达物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为xx小区业主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被申请人康勇系xx小区业主,其具体住址为xx,住房建筑面积88.45平方米。从2013年7月30日至2017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康勇以墙体裂缝为由拒交物业费5346.80元(88.45平方米×1.3元/月/平米×46.5个月)。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明达物业公司提供的《xx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及物业费欠交证明予以佐证。申请人明达物业公司要求被申请人康勇给付欠交的物业费5346.8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康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明达物业公司物业费5346.8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康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继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