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373号自诉人杨某,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67年5月2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自诉人杨某以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因与被告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杨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玉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