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桂秀国与吴西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秀国,吴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845号申请人:桂秀国,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巴黎街。被执行人:吴西伟,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的桂秀国与吴西伟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0902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吴西伟偿还桂秀国借款本金26本金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间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存款,房产部门无可执行的登记房产信息。在向申请人桂秀国反馈情况后,桂秀国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的财产线索,经告知法律后果后桂秀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志捷审判员  王方剑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