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恢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基栋、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基栋,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孟广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359号申请执行人:张基栋。被执行人: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广彪。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辉审判员 肖磊审判员 宋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褚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