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汉冰与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冰,刘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1324号原告:刘汉冰,女,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被告:刘强,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冰与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汉冰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77.50元,由原告刘汉冰负担(已交)。审 判 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温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