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654张丽侠与张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侠,张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654号原告:张丽侠,男,194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怀康,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莉,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张丽侠与被告张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张丽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丽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张丽侠负担。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