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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654张丽侠与张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侠,张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654号原告:张丽侠,男,194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怀康,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莉,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张丽侠与被告张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张丽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丽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张丽侠负担。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