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谭丽娟与刘雅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丽娟,刘雅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3298号原告:谭丽娟,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刘雅倩,女,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谭丽娟诉被告刘雅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雅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项7000元;2.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小孩得病需要现金为由,于2016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立下欠条,承诺在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款项。逾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拖欠不还,原告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无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份。由于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均无提出异议,也没有出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原告的证据也不存在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证据,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以其女儿得病住院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对被告的关心,故同意借款8000元给被告。借款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告,借款的时候被告没有写下欠条,也没有约定利息,当时被告承诺会在一周内将借款还清。一个星期后,原告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表示其女儿去世了,暂时没有钱还给原告。2016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当面书写下《欠条》,《欠条》上载明:“本人刘雅倩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陆居路26号103,因小孩治病需要,特向谭丽娟女士借款¥8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元整,借款日期2016年4月4日,本人已收全部本金,款项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金额,若双方产生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若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在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借款人处,有被告刘雅倩的签名。但借款期届满后,经过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只分两次共归还了1000元给原告。现被告还欠原告7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只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不需要被告支付利息。原告陈述如果胜诉或部分胜诉,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不需要法院退回,要求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认为:刘雅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视为其放弃一审程序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审理和判决。刘雅倩向谭丽娟借款7000元且未归还的事实,有谭丽娟提供的由刘雅倩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刘雅倩既不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供反驳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谭丽娟与刘雅倩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刘雅倩逾期未还借款,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到庭参加诉讼,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谭丽娟要求刘雅倩还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雅倩向原告谭丽娟归还借款7000元。被告刘雅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雅倩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燕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晓明陈悦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