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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2731连云港市赣榆区新沭河河道管理所与李道川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赣榆区新沭河河道管理所,李道川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731号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新沭河河道管理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振国,所长。被告:李道川,男,1949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新沭河河道管理所与被告李道川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新沭河河道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新沭河河道管理所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雪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