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与湖南高盛板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湖南高盛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845号原告: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王修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胜枚,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高盛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法定代表人:廖群洪,董事长。原告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南高盛扳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原告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王 欢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