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翁斯台嘎查卫生室与长月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翁斯台嘎查卫生室,长月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612号原告: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翁斯台嘎查卫生室法定代表人:雪梅,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医生,现住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翁斯台嘎查。被告:长月,女,52岁,蒙古族,农民。原告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翁斯台嘎查卫生室(经营者:雪梅)与被告长月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雪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