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陈某1、陈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317号原告:许某,女,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荣,盐城市大丰区草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陈某1,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陈某2,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1、陈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夏和洋书 记 员 陈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