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财保161号申请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建新,男。申请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张建新未能还款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建新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家店支行的存款(账号520280121001939082)3046.3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被申请人张建新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家店支行的存款(账号520280121001939082)3046.34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须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铭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