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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剑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垣曲县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剑锋,垣曲县金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郑剑锋,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委托代理人:郭琴琴,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垣曲县金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皋落乡民兴村。法定代表人:史艮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剑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垣曲县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7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剑锋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5625元,我院于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垣曲县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郑剑锋56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物抵债,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7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花俊玲审判员  廉全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