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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忠成与罗孔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成,罗孔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769号原告:马忠成,男,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罗孔友,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马忠成与被告罗孔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马忠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忠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马忠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忠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颜 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东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