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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茜与陈荣平、赵刚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茜,陈荣平,赵刚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716号原告:郭茜,女,汉族,2009年5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沈坝镇沙沟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610902200905048220。法定代理人:方地巧,女,汉族,1977年6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7706068644,系原告母亲。被告:陈荣平,男,汉族,1961年4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赵家河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6104300511。委托代理人:黄兴群,女,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荣平妻子。被告:赵刚春,男,汉族,1957年1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汉阴县蒲溪镇田禾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5701164015。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汪伟,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威,男,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茜诉被告陈荣平、赵刚春、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郭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茜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郭茜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铅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