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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执5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张学军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军,陈虎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5703号申请人张学军,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陈虎的,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现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张学军与被申请执行人陈虎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1民初11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虎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学军货款八万八千七百元;被告陈虎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学军逾期付款损失(以八万八千七百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状况表、风险告知书。2、本院于分别于2017年11月21日、2018年3月30日、2018年5月21日、2018年6月4日、2018年6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2018年1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1民初117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学强执行员  赵 良执行员  霍福生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华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