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拉宝与太原市万柏林区欧然墙纸经销部、李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拉宝,太原市万柏林区欧然墙纸经销部,李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547号原告:杨拉宝。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欧然墙纸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彭村聚宝彭建材装饰市场6号馆-7号馆二层通道A号。经营者:白建军。被告:李云,。原告杨拉宝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欧然墙纸经销部、被告李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拉宝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拉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拉宝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拉宝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刘建青人民陪审员 贾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