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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拉宝与太原市万柏林区欧然墙纸经销部、李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拉宝,太原市万柏林区欧然墙纸经销部,李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547号原告:杨拉宝。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欧然墙纸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彭村聚宝彭建材装饰市场6号馆-7号馆二层通道A号。经营者:白建军。被告:李云,。原告杨拉宝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欧然墙纸经销部、被告李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拉宝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拉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拉宝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拉宝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刘建青人民陪审员  贾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