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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12号罪犯朱坤,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襄樊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朱坤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坤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材料发放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3437分,获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32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