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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学润与廖洋、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润,廖洋,方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928号原告:张学润,男,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中良,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洋,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方婷,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润与被告廖洋、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张学润负担。审判员  崔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