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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伍永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170号被执行人伍永春,男,汉族,农民,四川省宣汉县人,住河北。本院在执行伍永春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伍永春因犯盗窃罪正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3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建军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张英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