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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2民初2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05

案件名称

李正喜与齐倩、齐善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喜,齐倩,齐善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2320号之一原告:李正喜,男,汉族,1988年5月2日生,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基石,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倩,女,汉族,1994年8月3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齐善华,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生,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志刚,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了原告李正喜与被告齐倩、齐善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