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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耿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712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刘某某,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耿某某,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某需要补充证据,故王某某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瑞审 判 员  胡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洁 来自: